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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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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作物生产许可证办理地点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地点因农作物种类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
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地点因农作物种类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 11 号
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的办理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来说,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于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的情况,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者按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申请农作物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 1 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生产品种介绍,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农作物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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