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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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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资质延期的条件企业资质延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于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
企业资质延期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于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建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建部不予受理。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需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住建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资质延期的流程通常如下:
建设工程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分别取得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首个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起算,有效期为 5 年,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 60 日前,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届满 90 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事项取得 1 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原由省建设厅许可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到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延期的意见。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
企业资质延期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基本材料准备:建筑资质延期企业应具备建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公章、政务服务网账号密码、社保账户账号密码。黑名单企业不能办理延期。
《资质延续申请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营业执照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的身份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身份证。
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
其他资料:
有厂房要求的,提供厂房证明。如产权证和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主要人员申报前 3 个月的社保证明。
申请表格: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初次申办的表格一样,只是在填写时,需要选择延续)。
其他资料:
有厂房要求的,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企业在办理资质延期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务必注意时间节点。建筑资质延期应提前六个月着手准备,虽然建筑资质延期的法定时间是提前三个月,但是个别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情况,务必预留三个月时间进行人员补充。所有人员需要提供三个月社保证明,如果到期前三个月再补充人员缴纳社保会影响资质延期效率且容错率很低。
务必注意人员重复参保或重复入库。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实行社保联网,在选择人员的时候一定落实好劳动合同,不要出现异地参保,确保社保唯一,所有人员必须进行查重,查重是确保所配备人员没有别的证书在其他企业重复使用。
尽量确保技术负责人业绩可查。技术负责人是重点考核对象,正常情况下技术负责人业绩可查是建筑资质新办时考核的重点并不是建筑资质延期考核的重点。
与企业资质延期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 1 年的。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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