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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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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丰润教育办学许可证转让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学许可证是不允许转让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学许可证是不允许转让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它有着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等行为。如果违反规定,民办学校会面临相应处罚,例如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实际上,教育办学许可证不能转让,若涉及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具体变更流程如下: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
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但从整体的教育行业情况来看,存在一些类似的违规转让尝试而引发纠纷的案例。例如一些民办学校,名为合作办学,实际上将招生、收费、教育教学管理等都交给合作方,自己只收管理费,这就是明显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还有些民办学校,私自转让学校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又不按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这就是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在其他地区可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有的机构转让时约定转让办学许可证,但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办学许可证不能转让,转让方可能会面临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用,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受让方也会因为协议无效而无法实现购买目的,在学校运营管理方面受到诸多阻碍。
在现行法律法规下,不存在合法的教育办学许可证转让条件。因为办学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机构或个人授予的办学资质证明,具有特定的主体指向性。它是基于特定的举办者、办学场地、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条件审核后颁发的。如果要变更与办学相关的要素,如举办者、地址等,需要按照规定的变更程序进行操作,而不是转让办学许可证。例如,变更举办者时需要提交原举办者和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双方关于机构移交的合约等一系列严格的材料审核,这是为了确保教育机构的稳定运营、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以及遵循教育管理的规范要求,而不是对办学许可证进行转让。
转让方风险
协议无效风险:由于办学许可证转让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转让方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例如在一些类似的案例中,当转让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时,转让方需要退还受让方支付的款项,之前达成的转让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行政处罚与行业禁入风险: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转让方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可能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这对转让方的声誉和未来发展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受让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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