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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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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个人资质挂靠公司的定 风险个人资质挂靠公司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
个人资质挂靠公司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个人资质挂靠公司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被挂靠企业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可能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给建设方即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一旦发生争议,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来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可能被没收。根据《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此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挂靠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其资质可能被降低甚至被吊销。
挂靠人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一旦挂靠关系得以认定,则意味着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
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挂靠人所施工工程验收不合格,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应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与被挂靠企业的关系影响挂靠合同的履行。
借用资质,“挂靠”。
可参考建设部发出的《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中“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
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挂靠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建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号)等。
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
在无法避免挂靠行为的情况下,被挂靠人应当履行一些义务以尽可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及自身风险防控:
被挂靠人应充分履行对工程质量监管的义务,督促挂靠人按时、按质完成工程,并可通过调整管理费费率或转付工程款支付时间的方式监督挂靠人。
挂靠人再次分包或转包工程会更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及会危害到挂靠人的权益,故挂靠人应保证不再与第三方的企业或个人签订转包、分包合同。
在挂靠合同中,应尽量避免过度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如被挂靠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担支付义务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26条规定,凡是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名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承揽工程的,均属于借用资质或者资质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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