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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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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科研生产许可证科研生产许可证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证书。它是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
科研生产许可证是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资格证书。它是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而设立的。只有取得该许可证,相关单位才能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例如,在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中,许可证是必备的资质。未取得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相关活动。
申请科研生产许可证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流程:
具备申请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这是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基本前提。
拥有与所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具备与所申请的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包括科研设施、生产设备等。
掌握与所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以保障科研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
通过评定,具备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这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条件。
满足与所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取得与所申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提交申请材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3 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份。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3 份。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从事危险品生产的,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复印件 3 份。
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3 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保、消防验收文件或者达标文件复印件 3 份。
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复印件 3 份。
申请及受理:
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提交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同时抄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
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国防科工局内相关司的意见。
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各方反馈的意见确定是否受理许可申请。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告知申请单位。
对于符合许可受理条件的申请,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按照专业分工转国防科工局相关专业司或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审查。
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相关专业司或委托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组织专家组开展许可现场审查工作,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派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现场审查。
审查结束后,许可现场审查组织部门对各自负责审查单位的《资料汇编》进行审核,提出许可发放建议,并将《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送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协调及报批:
国防科工局许可办对《资料汇编》和许可发放建议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形成《拟许可单位信息一览表》,送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征求意见。
国防科工局相关司对各申请单位拟许可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国防科工局许可办。
国防科工局许可办针对反馈意见,组织国防科工局相关司进行协调,同时协调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的意见,并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形成许可发放建议,报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
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
国防科工局许可办根据国防科工局局领导审批意见印发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除许可受理和许可现场审查组织工作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外,其它同第一类许可审查与批准流程。
与科研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1 号):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为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规范。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13 号):对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细化,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放开部分的事中事后管理。
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应当在到期前 6 个月,向原许可证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制定政策、规定,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许可证,办理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职责。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参与制定政策、规定,会同编制许可目录,协同审查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参与现场审查,协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按照军队内部职责分工协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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