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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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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钢材生产许可证 388 是什么“钢材生产许可证 388”的确切定 明确解释。但根据相关规定,钢材生产许可证通常是对钢材生产企业的一...
“钢材生产许可证 388”的确切定 明确解释。但根据相关规定,钢材生产许可证通常是对钢材生产企业的一种许可证明,用于规范和监管钢材的生产活动。例如,《钢筋混泥土用钢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明确了钢筋表面标识新要求,即钢筋表面必须轧有:牌号标志、生产企业序号(许可证后三位)、公称直径毫米数(货物规格),可选择轧上经注册认证的厂名商标。
申请钢材生产许可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企业应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如果是集团公司申请,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
发证
在钢材生产许可证方面,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例如,质检总局 2005 年 9 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 年 12 月 3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以及 2010 年 4 月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还有《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等相关政策法规,对钢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取得钢材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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