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管理办法解读
浙江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质申请:
- 取得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企业可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应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且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许可权限:
-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等。
-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
-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
许可程序与期限: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由其依法确定许可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资质审查:
- 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浙江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许可权限:
-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等。
-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等。
- 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
申报程序: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经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核准;其中企业所在地在扩权县(市、区)的,其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电力等资质)由扩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并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 建筑业企业可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资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 直接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 资质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建立核查档案。
-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资质许可结果的公示公告通过网络或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发布。
-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浙江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的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资质合作共享的重要性:
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需具备一定资质参与工程项目。部分企业因资质不足无法独立完成工程或无法全面满足客户需求,建筑施工资质合作共享应运而生。
建筑施工资质合作共享的模式:
常呈现合作和联盟等形式。企业可自行购置或租赁场地,邀请其他企业注册实现共享资质,或通过“租赁”模式共享已有资质企业的资质。
建筑施工资质合作共享的好处:
- 提升企业竞争力,扩大经营范围,承接更多项目,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充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 降低成本风险,避免为特定资质投入大量资金,减少独立承接项目的风险。
- 加强合作关系,促进企业间学习交流,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实践案例:
- 一家专注于桥梁建设的企业与一家擅长隧道施工的企业合作,共同承接某地区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共享施工资质和技术经验,提高项目质量和施工效率。
- 一家中小型建筑企业与一家知名装饰装修企业合作,共同承接高端住宅项目,中小型建筑企业借助大型装饰企业的专业技术和品牌影响力提升自身竞争力。
其他省份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管理办法对比浙江
以陕西省为例:
- 施工、设计资质互认。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 调整安全 B 证取证人员范围,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取得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报考。
- 三类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包括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 3000 万以上(含)房建工程;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总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1 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 不得随意增加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不得擅自提高法定保证金收缴、担保比例。
浙江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管理办法的最新动态
目前关于浙江建筑施工资质共享管理办法的最新动态,尚未有明确的最新权威发布。但通常情况下,建筑资质的申请要求会因地区和国家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申请建筑资质可能需要符合一系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 企业注册: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注册证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资金实力: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能力,以确保完成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
- 技术实力:申请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经验和项目案例,以证明其在建筑领域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
- 设备和设施:申请企业需要拥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设备和工程所需的设施。
- 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申请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工程质量。
- 社保和劳动法规:一些地区可能会要求申请企业符合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险要求,以保障员工的权益。对于具体是否涉及社保的问题,可能需要参考浙江地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或者咨询专业的法律、建筑资质代办机构等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