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29 09:17:36
4421
内容摘要:江苏教育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江苏教育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举办者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
申请江苏教育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学场地:
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出具合格证明。
资金要求:
人员要求: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有5名管理经验的老师,对应学科、对应阶段的教师资格证。
江苏教育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确定机构性质:
解决消防问题:
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行政中心申请名称预登记。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者资格证明一般包括具备正常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相关有效证明(名字、户口、住址、学历、无犯罪证明等)。
所使用场地产权性质不得为民居、工业用房;一般情况下,商业/办公用地可以申请变更培训用途,综合用地部分地区需特殊处理。理论上场地租赁后立马需要到当地消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备案材料获取消防备案证明,否则被举报或巡查到后会被约谈处罚。
筹设申请及办学消防许可申请最好同时着手进行。筹设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办学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江苏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县级以上民政、编制、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需变更的,需由审批机关进行办学资质审查,按照原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符合条件的,在原登记机关注销,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财产清算。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清算期间,民办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出资人和学校师生权益。清算后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终止学校办学文件、清理债务完结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缴回原审批机关,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单位印章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上一篇:江苏建筑资质管理咨询公司
下一篇:江苏新办建筑资质托管标准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