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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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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标的定 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标,指的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
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标,指的是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中标。《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实践中,借用资质行为的表现形式各异,且往往较为隐蔽。各地高院对于如何具体认定借用资质行为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指出各地高院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
在建筑施工领域,施工企业向外出借资质“被挂靠”、承接工程后自身不施工,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较为常见。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合同虽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又如,在某案例中,被告韩某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过错。再如,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发包人请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标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韩某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施工,该“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甚至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资质。对于借用他人资质者,如果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为防范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标,可采取以下措施:
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不应以内部承包为名行出借资质“挂靠”之实、以专业分包为名行转包之实,更不应以出借资质或者利用资质承接工程后转包、违法分包并收取管理费作为主营。
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出借平台应该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进行多元化投资,分散投资可以降低单个借款人违约对整体投资的影响。
设立风险准备金,出借平台可以设立风险准备金来应对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相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中标的监管手段不断加强。例如,住建部就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提出意见,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提出要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造假。同时,住建部还大力整治发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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