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的定 表现
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通常被称为挂靠资质,是指没有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院的名义承接工程,并向出借方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这种行为在建筑行业中是明令禁止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 出借资质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
-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 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的法律风险
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风险和民事责任风险。
- 行政责任风险方面,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民事责任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无效风险。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建设单位不会发现借用资质的事实,因此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建设单位一旦发现,则建设单位有权随时要求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签订的以出借资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借用人追偿。
- 连带责任风险。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借用人擅自以出借人名义与其他人发生经济往来,一旦发生纠纷,其他人知道借用关系的,则其可以以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只起诉出借人;其不知道借用关系则只可能以签订合同的单位(出借人)为被告。
- 劳动风险。资质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义雇佣劳动者,则出借人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借用人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的案例分析
重庆市曾发生一起因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导致桥梁垮塌的案例。2016年11月,黄某某借用A设计公司的名义与某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承接了一处景观人行便桥工程设计工作。随后,在施工过程中,人行便桥发生突然垮塌。经鉴定,设计图及配套资料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系案涉项目发生桥梁垮塌的主要因素,占比70%。最终,法院判决A设计公司承担因桥梁垮塌产生的各项损失,并退还设计费,承担诉讼费。A设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黄某某追偿。法院认为,A设计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建筑设计并享有相应资质的主体,仅为收取少量管理费和税费,置借用资质的巨大法律风险于不顾,对案涉设计图未做任何审查,对案涉项目桥梁垮塌的后果具有较大过错,承担80%的过错责任,而黄某某明知借用设计资质系违法但仍以此获利,对案涉项目桥梁垮塌的后果亦具有一定过错,承担20%的过错责任。
防范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的措施
为防范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 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出借人的审批。
-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防止出现事故和施工违约行为。
-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出借人协助提供的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应当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盖章的文件应当报出借人备案。
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的监管机制
目前对于建筑设计院出借资质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机制。
- 建筑企业外借自用资质前需要将资质信息及时更新,外借前需要自查资质信息,确保资质信息准确无误。
- 建筑企业需要签订相关的资质外借协议,明确资质出租的标准和要求,明确荷载、收费等要求。
- 建筑企业需要收取借用方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质量和经济效益,并及时监督收银。
-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依法依规的建设重点工程安全监管体系,及时协助借用方进行安全监管工作,遇到安全问题需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 如遇到已询问或查询业主等的重大质量问题,建筑企业需及时和业主协同合作处理。
-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并于合同履行期结束后及时归还相关资质。
- 建筑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理体系,通过强制标准化、落实安全管控保障才能持续推进。
对于未经借用方允许,私自借用、出租资质,或者利用关系、职权等方式获取资质借出业务费用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借用方未采用实际合同约定的资质,而是以他人资质进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方承担责任;资质外借事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建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将被停止向外借资质;建筑企业未正确履行初始设定的义务或者未及时更新资质信息,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将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