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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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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建筑施工资质审批的基本要求建筑施工资质审批有着明确的基本要求。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
建筑施工资质审批有着明确的基本要求。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均适用这些规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无需也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不同类型的建筑施工资质审批存在一些特殊要求。例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对于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 4-1。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建筑施工资质审批有着严格的流程和标准。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的理解为:“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 1000 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 12 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近年来,建筑施工资质审批政策不断变化。例如,三级资质换发二级,一年有效期。住建部在近期发布了《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建筑施工资质审批方面,有许多相关的案例可供分析。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前对建设单位的资信审查及项目风险研判不足,导致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甲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于 2018 年 11 月与建设单位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后甲公司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但乙公司迟迟不通知甲公司进场施工。三年来,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函、当面催促等方式要求尽快安排开工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2021 年 5 月,甲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直到法庭上才得知案涉项目早已因故“叫停”。甲公司在招投标前疏于审查,虽然相关损失在诉讼中获得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履行能力问题,其前期投入资金回收困难,陷入权益难以保障的被动局面。
在资质外借与转包、违法分包方面,也存在诸多风险。如 2014 年 2 月 22 日,在某市 A 地块工程的工地上,作业人员在进行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安装顶升作业时,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经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甲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为乙公司,甲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组织乙公司进场作业,乙公司将塔吊安装工程又违法分包给个人作业,建设方与施工方均存在违规行为。经处理,暂扣乙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天,对甲公司罚款 362 万元,吊销项目部副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暂扣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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