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超资质接工程的相关情况
一、超资质接工程的合同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行政管理角度要求建筑企业不能超过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但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是民事行为,其效力应按民事法规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认定无效,但该解释第五条同时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实际上支持了建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
二、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定义及业绩认定
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三、部分地区允许超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政策
- 广东省
- 大力扶持信用良好建企:取得广东省资质许可,诚信守法,三年内无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信用良好企业,扩大承包工程范围。对于具有二级建筑、市政资质的企业,可将其承包工程范围扩大至一级相对应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直接核准专业承包资质。对于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直接申报相关专业承包的系列资质核准,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
- 推进信用监管:探索建立以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构建建筑业企业诚信记录与法定代表人关联的奖惩机制,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级信用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诚信分类管理。将围标串标、出借或借让资质投标、拖欠工程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准入清出的重点监管对象,实施“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联动处罚。
- 人员、证书、社保信息联网:大力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获取居民身份证、企业证照、人员证书、诚信记录和社保缴纳情况等政务信息。以上自 2019 年 1 月 28 日实施,有效期一年。
- 山东省
- 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越一级资质承揽工程。专业技术能力强、能提供足额担保、信用良好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
- 全面放开建筑市场,企业在一体化平台注册后即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揽业务。
- 放宽招标规模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 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认定,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 反担保: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
- 江苏省
- 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接其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 可以对 11 类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特种工程。
- 未取得上述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务。
- 允许 8 个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可以承接一级资质相应业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河南省
- 扩大承包工程范围:信用等级为 AAA(最高)级且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可在现有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 特、一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 1 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 2 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