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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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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山东总承包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申请受理:
企业应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材料提交: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和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 号)。
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建办市〔2012〕36 号附件 1、2)(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除外)和电子版《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 号)。
审批流程:
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涉及电力方面的业绩,可以委托省电力主管部门核查。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以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材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并出具接收凭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企业申请的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材料转至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审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业绩核查工作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按照许可程序作出许可决定。
企业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一般情况: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特殊情况:
一般规定: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不高于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特殊规定:
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信用要求包括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 3 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 3 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包括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等。履约担保要求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 10%的履约担保。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工作,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先进适用施工方法,进行工艺、技术、设备、管理革新,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慧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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