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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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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经营许可证挂靠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同时,为了方便公众监督,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相关办法,
目前的相关案例显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违法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二条又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当挂靠人挂靠在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第三人与挂靠人产生纠纷,第三人可以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其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挂靠行为绕过了这一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挂靠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因此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在挂靠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是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的名义进行食品生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相关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会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如清查经营过期变质食品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印发相关指南,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如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为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操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会开展直销挂靠行为专项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直销挂靠行为,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经营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促进直销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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