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29 09:15:48
2343
内容摘要: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的法律后果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这...
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新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民法典》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可能无法依据合同主张相关权利。例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条款可能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了损失,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合同无效,有资质的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关于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的案例。例如,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主体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又如在一些案例中,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有的认为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如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聂绮挂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森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且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聂绮请求发包人宏基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支持。但也有裁判认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如最高院(2017)民申3613号民事裁定书。
认定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
实际施工人的经济核算:如果实际施工人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工程所需的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等费用均由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则可以认定存在借用资质现象;反之,如果这些费用由名义承包人直接支付,则不能认定。
施工机械设备的归属:通常情况下,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会拥有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设备。若建筑工程的施工机械设备归实际施工人所有,或者是由实际施工人从别处租赁、借用的,则可认定存在借用资质;若归名义承包人所有或由其租赁、借用,则不能认定。
与建筑工人的雇佣关系:如果实际施工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工人的施工活动受实际施工人的监督和管理,工资待遇由实际施工人发放和给予,则可认定存在借用资质;若未形成雇佣关系,工人受名义承包人监督管理,工资由名义承包人发放,则不能认定。
项目部的性质:如果项目部并非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而是在承揽工程后聘用项目经理临时组建的,则可认定存在借用资质;若项目部是名义承包人的内部常设机构,且已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则不能认定。
工程利润的获取:若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获得了相应的工程利润,则可认定存在借用资质;若工程利润由名义承包人赚取,则不能认定。
管理费的交纳:如果实际施工人已向名义承包人交纳过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或者存在拖欠管理费的情况,则可认定存在借用资质;若没有交纳且不存在拖欠,则不能认定。
在法律层面,对于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中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同时,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防范原告借用他人资质施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投标法人签到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这样既可以逼迫投标法人参与投标事项,增强投标的责任感,也可以限制借出资质。
往来资金转账制: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常用账户,以便退取投标保证金、中标工程款等直接转入所提供的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限制借用资质。
中标资质回访制: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可以邀请招标监管部门、评标专家代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是否与投标单位原有的相符,查看所有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通过回访可以有效防止借用或假冒资质行为。
加大监督防范力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打击力度。发现借用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借用资质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假冒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压缩饼干生产许可证号
下一篇:原平资质办理机构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