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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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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企业选址布局与规划设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应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
企业选址布局与规划设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应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应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一系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前提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评价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申请与提交材料
办理流程
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出具本单位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经安评单位核实确认);企业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县(市、区)安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和请示报告;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仅限于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企业名称和变更企业类型的,须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单位负责人的,须提交变更后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变更经营地址的,须提交不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经营场所产权和租赁证明(复印件)。
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已取证经营单位涉及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提交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以及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到期换证: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 3 份、电子版 1 份;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危化品仓储保管员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属委托审查的单位还需要提供区、县(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并盖章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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