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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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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办学许可证转让流程办学许可证转让流程较为复杂,以下是大致的步骤:确定培训学校性质: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是营利性...
办学许可证转让流程较为复杂,以下是大致的步骤:
确定培训学校性质:在申请办学资质前,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
确认办学指标: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再去街道办盖章,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
确定场地:场地要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需在 3 年以上,层高、土地性质等也有相应要求。例如,早教、幼教在 3 层及 3 层以下,其他项目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土地性质一般为综合或办公。关于场地面积,不同城市有不同规定,如苏州不少于 500 平,南京不少于 400 平,西安、天津、成都、杭州、武汉、徐州不少于 300 平。没有明确办学面积规定的城市,也相应作出了一些限制,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
预核准:场地 OK 后,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备审批申请表。
办理消防许可证: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消防备案需要的主要材料包括《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计委等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1:500 总平面图及室外消防给水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等。
资料办理和提交: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去办或找企业代办。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营业执照所需资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董事等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等。
验资报告: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注意每年年检的时候,要确保账户内有足量的注册资金。有的地方需要缴纳保证金。
办学许可证:对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以北京的文件规定为例(节选):
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其中 20 万元为风险资金)。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 500 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 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 3 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 40 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
有 2 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2 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北京转让办学许可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变更举办者: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财务审计报告: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时,需要提供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办学许可证不能直接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程序。
在进行北京办学许可证转让时,有以下重要的注意事项:
办学许可证不能直接转让: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是不能转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变更登记材料准备: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相应的材料。
转让方风险:转让方可能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如果该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受让方风险:“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
例如,武女士与李某的案例中,武女士接手的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其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因为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
北京办学许可证转让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程序和要求。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规定了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的基本程序、要求、资产处置等内容。
具体的政策法规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建议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
以下是一些与北京办学许可证转让相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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