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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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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协作。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化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协作。
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等相关规定,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且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住所(即生产地址)无门牌号、地址不详的,企业应提交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若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要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等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整个申请过程还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例如要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下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审批方式调整为“先核后证”的情况下,需要经过审核等环节才能获得许可证。
在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方面,有多项法规进行规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重要的法规依据之一。该办法规定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并且,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也是相关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肥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上,依据此条例及相关细则,对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申请流程等多方面进行约束。例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委托开展相关审查工作等规定,都是在相关法规框架下制定的细则内容,旨在确保化肥产品的质量和生产的规范性。
获取化肥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从企业资质方面来看,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若一起申请,需分别提交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且企业要有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覆盖申报产品,营业执照住所(即生产地址)要明确,若存在无门牌号、地址不详的情况,需提交厂区地理位置示意图。如果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企业,要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在环保方面,除掺混肥料外,企业需要提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这体现了对化肥生产企业环保要求的重视,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对于生产工艺方面,如果企业采用非典型工艺,必须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过程的了解和把控,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另外,企业还需符合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要求,例如要适应审批制度改革下的相关要求,像“先核后证”等审批模式下的各项规定等。
不同类型的化肥在生产许可证要求上存在差异。
对于复肥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委托开展相关审查等工作。企业申请时需遵循《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的规定,在材料准备、申请流程等方面按照要求进行,如要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等。
而像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等肥料,其生产者生产这些肥料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这与其他类型化肥在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体现了根据化肥特性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同时,这些肥料的生产者同样需要满足肥料生产相关的基本要求,如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等。
化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涉及多个部门。
在肥料登记方面,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时,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对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在当前“先核后证”的审批模式下,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也会在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发挥监管等职能作用,以确保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虚假承诺等问题,保障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秩序。
化肥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期有明确规定。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如果企业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也无法进行续展。对于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同样为五年,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也需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经批准后可续展,续展有效期为五年;而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化肥产品持续满足质量等相关要求,促使企业不断规范生产和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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