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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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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分公司资质共用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否能够共用总公司的资质,取决于多个因素。《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
分公司是否能够共用总公司的资质,取决于多个因素。《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公司和分公司是总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同时,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资质是否可以共用,主要取决于相关资质的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资质不禁止他人使用,并且分公司获得了总公司的授权许可,那么分公司是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的。但如果该资质是不能转让、借用或让他人挂靠的,则分公司不可以使用。
/共用有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作为效力最高的法律,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得借用/共用为原则,以可以借用/共用为例外。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际情况中,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在某建筑企业与某设计企业的合作中,双方共享资质资源,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存在分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如在某案例中,A 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一方面证明总公司知悉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也体现了总公司为 A 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A 分公司具备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也体现了总公司允许 A 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并对其投标过程提供技术支持的意愿。因此,A 分公司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性资格要求。根据以上两点,评标委员会对 A 分公司投标有效性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资质投标存在合规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受让、租借等获得的资质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属于弄虚作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弄虚作假的投标应当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因此,以他人名义投标应当被否决。
分公司资质共用可能会给总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修订版)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在总分公司模式下,分公司的任何不规范经营或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有可能给总公司造成风险和损失。比如合同管理风险,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而并非每个合同都报送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也一般不会强行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必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如果总公司的授权范围模糊,分公司与第三方签署合同(保证合同除外),即便违反总公司的真实意思,合同导致的民事后果也要由总公司承担。还有合同履约控制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总公司应当明确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分公司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使用总公司的资质。
不同行业对于分公司资质共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在建筑行业,由母公司取得的项目建设移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或者总公司取得的项目建设移交给分公司进行施工,这种情况存在很大风险,涉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同时还有很多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分公司申请资质证书也不容易。
在电信行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 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由此可见,母公司授权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母公司对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少于 51%;(2)母公司需要向发证机关申请,获得批准;(3)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同一地区仅能授权一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分公司是否可以共用总公司的资质,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已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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