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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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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境加工概述、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
、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传统加工贸易是“两头在外、中间在内”,国内企业通常只赚取微薄的加工费。而出境加工是“两头在内、中间在外”。
哪些企业可以开展出境加工: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海关总署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出境加工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了出境加工的定义,、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信用等级、货物类型等要求,且存在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特定情形。
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 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各项手续。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在“单一窗口”“加工贸易”“出境加工”模块提交下列电子单证:
出境加工合同。
生产工艺说明。
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关于出境加工生产许可证的典型案例。但出境加工业务本身,、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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