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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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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共享建筑公司资质证书的法律风险建筑公司资质证书共享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转包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转...
建筑公司资质证书共享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转包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母公司建设子公司的项目中,母公司中标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移交给子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实质上是母公司分包给子公司的施工建设,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违法分包。
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公司显然不能参与项目招标并与承包商签订项目合同,否则被视为违法。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转包合同的行为也是一项非法分包行为,因为该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
承包商的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建设工程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收取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均从不同侧面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主体的资质要求,并将建设工程主体资质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相挂钩,没有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的行为均为无效行为。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最终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无法申请资质。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建筑公司资质证书共享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自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对自身的资质进行管理和使用。
代管模式:由其他单位代为管理和调配资质的使用。
平级共享模式:处于相同等级的单位之间相互共享资质。
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具发票,建立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实现进项税完整抵扣。但要注意,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全部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转包,存在一定法律危险。而且如果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管理层较多,链条长,涉及层层分包,并且中间管理单位的收入金额很大而增值额较小的,可能造成增值税评估系统报警,增加税务风险。同时,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要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新增的总分包合同增加印花税的支出。
集中管理模式:由中标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集中管理,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使增值税销项和进项均体现在中标单位,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同时建立对参建单位的考核机制。但这种模式要求以中标单位作为业务主体承接项目、签订合同、取得和开具发票、收付资金等,大大加大了中标单位的工作量和管理难度,需根据需要增加人员。而且中标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报账体系,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办法,包括收全核算管理、盈亏统计管理等。集中管理模式将工程项目收入、成本集中到中标单位,各实施施工单位不再确认收入、成本,部分实际施工单位收入规模可能大幅度缩水,不利于实际施工单位的业绩考核及资质认定和维持,可能造成实际施工单位原有资质无法保留。采取集中管理模式,所有的工程项目均以中标单位名义进行,未来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将全部集中在中标单位,一旦涉及法律诉讼、查封银行账户等,直接影响整个中标单位,法律风险较大。
联合体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联合体各方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但这种模式下,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包括一个甲方、多个乙方,由于合同主体的增加,工程结算、发票开具以及资金拨付均会涉及多个主体,管理相对复杂,这将增大业主监管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和难度,因此该模式可能会受到业主的限制。而且采取联合体模式,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由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分别进行验工计价、分别开具发票、分别拨付工程款,确保业务、发票、资金流向“三流一致”,避免由于“三流不一致”可能带来的进项税抵扣风险。
“子变分”模式:中标单位可考虑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将资质较低的实际施工单位变为分公司,总、分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分包合同,由分公司向总公司开具发票。对于不能变为分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建筑企业可配套新设分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但这种模式下,原子公司拥有的资质无法保留,因此应优先选择将资质较少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如果参见公司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与子公司合署办公,则将涉及分公司使用子公司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应作为工程管理、材料销售、设备租赁等交易行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和结算。与采取集中管理模式相同,分公司并非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未来涉及的任何法律纠纷全部集中在中标单位,法律风险较大。
为防范建筑公司资质证书共享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内部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质使用的规范和流程,加强对各级单位资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尽可能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各级单位尽量使用自己的资质投标,同时限制将自己的资质共享给其他单位。
梳理评估资质:对于二级单位内部的资质管理,应先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包括丰富资质类型、提高资质等级等,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降低共享二级单位资质的工程项目比例,从根本上解决资质共享问题。
禁止平级共享:对于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与三级单位之间的平级共享及内部划转,应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对于以提高中标几率为目的,建筑企业以多个平级单位资质进行投标,并以其他平级单位中标的,可考虑由该建筑企业的上级单位统一进行内部协调,将工程项目从进行投标的实际施工单位调剂给实际中标的资质提供方,并在考虑调剂项目业绩平衡的基础上,调整各实际施工主体之间的业绩考核。
杜绝弄虚作假:在资质申请和使用过程中,严禁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资质标准中对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人员数量、资历,企业装备以及工程业绩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伪造数据。若被发现弄虚作假,企业的资质申请不但会马上被取消,企业也会被列入不良档案,而且很长时间内将不能申请许可。
避免越级承包:各类资质都有相应的等级标准,企业只能在所持有的资质允许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若企业去承包超越自身资质等级的项目工程,则这样的工程业绩是不被认可的,还很可能会因此造成资质升级失败。
防止违法分包:若企业需要将自身项目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分包出去,也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公司,不允许分包给其它个人或是无资质的公司,否则就属于违法分包工程。很可能会导致资质被降级或者被吊销,也会使资质升级失败。
及时办理延期:资质证书是有年限规定的,一般为五年,资质证书需要在资质证书到期前办理延期。资质证书到期前需要进行资质延期,从而延长资质的使用年限。但是企业要注意的是,在资质延期期限内没有办理资质延期的,而资质证书已经到期,那样的话将无法继续办理延期,只能重新办理新的资质证书。如果证书到期,企业继续进行工程活动的,将属于无证经营,企业会得到相应的惩罚。所以平时企业要注意资质证书的期限,及时办理资质延期。
及时变更信息:企业的地址、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确保人员合规:资质办理中要确保人员的社保缴纳、人员年龄等符合要求,避免因人员问题影响资质的申请和使用。
国外监管情况:
美国:美国多数州对建筑公司不实行分级资质管理,依靠保险公司对不同档次的建筑公司所提供保险金额不同,进行市场调节。要开展建筑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且承包商只能在自己许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美国各大州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不一,针对个人,必须拥有学历与工作经验的相关证明,并完成考试;必须出具企业的一般责任保险与员工赔偿保险。
新加坡:新加坡建筑与建设局管理着两套并行的的承包商体系,一是承包商注册体系,二是许可执照体系。承包商注册体系是针对新加坡的政府公共工程,将承包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新的许可制度中包括两类:总承包许可证和专业承包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必须满足经营管理负责人、技术总监以及实收资本三个方面的要求。
英国:英国政府对建筑企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承包商注册体系来完成的,负责对建筑企业进行登记注册的主要有建筑战线体系和特许建造公司体系。建筑战线体系主要负责对承包商的财务资料的审核,并考察其公司的风险程度,注册信息每年更新一次。特许建造公司体系对工程承包商的选择主要侧重于承包商内部人员的资质的考核。
日本:日本对承包商采用许可制度,任何在日本准备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都必须取得许可执照。日本将建筑业分为28个小类,企业每进入一个行业分类,都需获得该行业分类的许可证。日本的许可证分为普通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建设大臣和地方建设主管都可以颁发。
国内监管情况:
2018年5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明确提出,将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强化市场清出管理。资质动态核查的实质是对建筑企业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起的随机的不定时的抽查,一般很少,企业自己申报奖项或者资质升级、增项时会进行。如果企业出现相关情形,主管部门也会进行动态核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共享建筑公司资质证书可能面临以下处罚措施: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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