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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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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告资质停办的相关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例如,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相关资质的上述申请均已停止受理。这一规定旨在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在一些情况下,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例如,企业申请办理重新核定手续时,应向初审部门提交重新核定资质申请,并附《资质撤回决定书》,符合申请条件的,方可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 。但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代为申报的建筑资质被撤销的情况。比如,根据某些案例查明事实,若双方在明知企业不具备申请相应资质的人员配备、相关从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并无建立劳动关系之真实意思,而是以短期缴纳社保、证书挂靠等虚构资质条件的方式,以虚假资料申办相关资质,从而规避建筑从业资格的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资质可能会被撤销,相应损失也需自行承担 。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自 7 月 1 日起,为顺利迎接新资质标准实施,住建部正式发布衔接政策,建筑企业需严格按照此项政策的相关规定,办理建筑资质。在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换证,或办理资质相关业务 。
按照国发〔2021〕7 号文件要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 。同时,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
目前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的相关情况,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2021 年 6 月 3 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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