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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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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保险代理资质办理全解析一、保险代理资质办理条件保险代理资质的办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达到 10...
保险代理资质的办理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达到 10 年以上。提出申请前 3 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一定标准。对于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2000 万元,且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规定实施托管。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对于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
对于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以及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申请人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起,在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申请人需要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一系列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可行性报告,涵盖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发起人相关资料,证明其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内控制度、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固定住所证明。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相关说明。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内控制度健全、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 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条件。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最近 5 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等情形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办法规定对保险中介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理顺法律关系、统一适用规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等方面。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在以往的保险代理资质办理中,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实施诈骗的情况。例如,张先生在货车车险即将到期时,被自称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李某以优惠价格吸引,将保费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但最终未收到车险电子保单,经核实李某身份造假,张先生遭受了财产损失。这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要提高警惕,核实业务员身份和代理销售方的代理资格,避免遇到假保单或其他不规范操作问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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