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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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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药检许可证的申请流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网上注册申请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点击最上侧...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
网上注册申请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
点击最上侧“注册”,在食品经营中选择“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点击右上角“确定”,按照出现表格填写“注册信息”(带“*”红星的必填,单位邮箱必填方便找回密码),点击下一步,填写登录信息,注册完毕。
返回“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后,“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
点击“许可申报”,然后点击“第一步”中“食品”,再点击“第二步”中“食品经营许可证”,再点击“第三步”中“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料,上传表中提示的各项制度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对当前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先点击“暂存”再点击“提交”,申请信息将上报至受理机关。提交后再打印纸质申请表,表上左上角自动生成条形码。
注意食品销售仓库及外设仓库有就填上详细地址、主体业态、是否有餐饮证或流通证(已到期的选否)、经济性质、社会信用代码、就餐座位(餐饮店的填写)、职工人数、申请副本数量填1份、应体检人数和职工人数、经营类别、经营项目(餐饮服务或食品销售)必填,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填,从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有健康证人员的信息),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必填。
许可进度查询
企业用户暂存后的业务,没有提交的申报事项,将出现在“许可进度”---“未提交”列表中查询,继续填写,填写完整,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和打印。
已提交的审批事项可以查询当前状态,以及需要补齐补正的事项和已办结的事项查询。
已提交的材料中材料有误或不再申请,可在许可进度已提交撤回(未受理的可自行撤回、已受理的应联系受理机关同意撤回)。
食品经营企业端地址: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
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准备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并需提交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文件以及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遵循《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规定如下: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原则上应当达到相关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验收细则,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
与食品药检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食品药检许可证的审批部门如下:
药品经营许可证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了相关管理办法,对审批部门等进行了规定
食品药检许可证的吊销情形如下: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8条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已包含“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所以“吊销许可证照”属于行政处罚事项无疑,理应由执法科(股)室而非行政许可或业务科(股)室来处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条等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中明确,“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登记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对非公司制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原登记机关作出”,该答复目前仍为有效规范性文件。
原质检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49号令,)第41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替代废止,但可证明原先相关做法。
原食药监总局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号令,)第16条也有类似表述,“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替代而废止,但仍可见原食药监部门对于吊销许可证也有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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