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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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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预包装食品与生产许可证的关系预包装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进行了进一步说明,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文通过对《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预包装食品定义的分析,阐述了预包装食品的两大特征,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裸装食品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实践中对预包装食品定义的把握问题。按照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现就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公告如下:
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其最外层包装上标注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采用“见包装物某位置”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其位置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
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管理条例》,其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的活动,都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不适用《管理条例》。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
预包装食品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销售一般不需要。根据20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预包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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