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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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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蝇香生产许可证不批准的原因蝇香生产许可证不批准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人身健康存在较高潜在风险。早在 2010 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第...
蝇香生产许可证不批准主要有以下原因:
对人身健康存在较高潜在风险。早在 2010 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纪要》意见,蝇香产品因对人身健康存在较高潜在风险,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定其生产、销售的违法性质。
市售产品均不符合有效成分使用要求。此前,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通过多渠道随机购买了市售的 36 件蝇香产品,并委托国家家用杀虫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这批产品有效成分等检测结果均为不符合要求,其成分含量是蚊香的 50 倍以上,最高达到 100 倍,且部分品牌还使用了禁用农药八氯二丙醚或混用药。
企业套用、混用、乱用农药登记证现象严重。
在产品销售及推广方面,特别是电商渠道,蝇香产品经常宣称“室内通用”“蚊蝇通杀”“健康速杀”“适用儿童孕婴”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选购并使用产品。
目前,蝇香类产品的产销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不存在申请蝇香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由于蝇香生产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所以不存在审批流程。但一般来说,合法的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于蝇香生产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解决蝇香生产许可证不批准的问题。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将持续加强行业法规宣导,提倡企业自律自强,不参与蝇香的违法生产与销售,明确开发产品应首要考虑产品安全性,并持续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加强打击蝇香违法生产与销售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防蝇驱蚊类农药产品,按经营假农药处理。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包括用于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据此,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属于农药,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等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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