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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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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湖南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在湖南办理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流程如下:准备阶段确定组织形式: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
在湖南办理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流程如下:
准备阶段
确定组织形式: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且符合相应条件。例如,举办者为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举办者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自然人的,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确定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且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制定章程: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应规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机构资产的数额、、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主要事项。
设立决策和监督机构: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时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并且明确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确定行政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申请阶段
提交申请:举办者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受理。相关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举办者资格证明、场地证明、师资情况、培训计划等(具体以当地要求为准)。
部门联合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依法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评估办学条件等,例如检查场地是否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是否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从业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是否依法办理聘用手续、是否适应培训需要;是否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是否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党组织设置,保障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是否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等。
审批与发证阶段
登记阶段: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县级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营利性机构),民政部门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机构)。
在湖南申请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举办者资格条件
企业举办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举办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多人举办者:举办者为两人及以上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特殊主体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中小学校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相关竞赛组织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机构自身条件
名称合规: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且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
章程健全:根据自身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应规定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机构资产的数额、、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主要事项。
决策与监督机构完善:应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时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并且明确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行政主要负责人合格: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场地、设施、器材合规: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例如场地的面积、安全设施配备、环保指标等都要达到相应标准,以保障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学员的安全与健康。
从业人员资质合格: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艺术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可能需要相关的教师资格证或者艺术专业资质证书等。
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达标: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确保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运营,包括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师资薪酬等方面的支出。
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健全党组织设置,保障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管理制度涵盖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多方面,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则是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如安全事故、教学事故等。
培训项目相关条件达标: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在湖南办理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可能需要以下材料: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举办者: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同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显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社会组织):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法人资格,以及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相关证明材料,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自然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同时提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多人举办者:除上述各自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机构相关材料
名称相关材料:提供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名称使用情况说明,确保名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且只能同时使用一个名称。如果是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名称规范的沿用情况说明或者名称调整的相关材料(如果有调整)。
章程材料:提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章程文本,内容应涵盖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训地址、法人属性;培训宗旨、发展定位以及培训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举办者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机构资产的数额、、性质以及财务制度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培训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主要事项。
决策与监督机构材料:提供关于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情况说明,成员名单及相关身份证明;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设立情况说明,成员名单(如果从业人员少于20人,只设1至2名监事的情况说明及监事身份证明),以及明确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的相关材料,如章程中的规定条款等。
行政主要负责人材料:提供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能够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
场地证明材料:提供培训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证明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场地的平面图,显示场地的布局、面积等信息,以及场地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如果涉及)等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卫生许可证(如果需要)等。
从业人员材料:提供教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资质证书(如教师资格证、艺术专业相关证书等)、聘用合同等材料,证明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
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提供银行出具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证明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
培训项目相关材料:提供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的详细说明,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材料,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说明,如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员考核评价机制等,确保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状况、身心特点、认知水平相适应,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在湖南,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联合审核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体育、文化、科技等部门,依法对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审核。这一机制体现了多部门协同管理的理念,各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对培训机构的不同方面进行审查。例如,文化部门可能会对艺术培训内容的文化内涵、艺术传承等方面进行评估;体育部门对于涉及体育艺术培训(如舞蹈、武术等兼具体育和艺术性质的培训)的体育相关标准进行审核;科技部门则对可能涉及科技与艺术融合的培训内容(如数字艺术、多媒体艺术等)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等。
教育行政部门发证:经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在整个审批过程中起到主导和统筹的作用,负责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相关事务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师资、教学计划、培训目标等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相关政策要求,以确保艺术培训的教育质量和规范性。
湖南艺术培训办学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以下这些:
《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体制规定:明确了省级统筹、市州指导,落实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健全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建立多部门共管联治的工作体系。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艺术培训办学管理中的职责,强调了县级部门在审批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多部门协同管理的要求,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或职责不清的情况。
审批流程规定:规定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先证后照”原则,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审批登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有同时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在许可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国家和省对培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应许可后才能开展培训。并且推行“一站式”“一次办”行政许可服务,举办者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受理,之后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审核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办学条件,并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同意设立的,同步颁发办学许可证。这一系列规定规范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同时也保障了培训机构的合法运营和市场秩序。
准入条件规定:设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达到多方面的基本要求,如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符合相应条件;具有符合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器材,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适应培训需要的从业人员;具有与培训机构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健全办学章程、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健全党组织设置,保障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具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计划、课程内容以及保障培训质量的相应措施等。这些准入条件从多个维度对艺术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高质量办学的能力。
《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
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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