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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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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海关的职责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有以下职责:政策法规相关:负责全国海关工作,拟订海关(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有以下职责:
政策法规相关:负责全国海关工作,拟订海关(含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海关规划、部门规章、相关技术规范。
口岸建设与协调: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牵头拟订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海关监管方面:制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负责海关标志标识管理。组织实施海关管理环节的反恐、维稳、防扩散、出口管制等工作。制定加工贸易等保税业务的海关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审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和调整。
税费征收管理:负责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拟订征管制度,制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和解释。牵头开展多双边原产地规则对外谈判,拟订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并依法负责签证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及其他关税措施。
检疫检验工作: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收集分析境外疫情,组织实施口岸处置措施,承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相关工作。并且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验证、质量安全等。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依据多双边协议实施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风险管理与统计:负责海关风险管理,组织海关贸易调查、市场调查和风险监测,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实施海关信用管理,负责海关稽查。还负责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发布海关统计信息和海关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建立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打击走私与国际合作:负责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走私、违规案件,负责所管辖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组织实施海关缉私工作。负责海关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
科技发展相关: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组织相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进口许可证发放机构:
对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单位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签发。
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货物(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出口许可证发放机构:
、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棉花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活牛、活猪、活鸡、大米、 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天然砂、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锯材、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铟及铟制品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驻有关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牛肉、猪肉、鸡肉、矾土、萤石(氟石)、稀土、钼及钼制品、焦炭、成品油(仅限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出口单位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中,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润滑油、润滑脂及润滑油基础油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凭货物出口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以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加工贸易、外资企业出口及边境贸易等方式出口的,仍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实施许可,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海关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管与验放依据: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具有高度法律权威性的文件,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这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例如,在进口许可证管理中,对于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在出口方面同样如此,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依据出口许可证进行查验放行。
落实许可证管理政策:海关作为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负责落实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政策。这有助于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确保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例如,通过对进出口许可证的核查,可以防止非法进出口行为,保障国家的贸易安全、经济安全,以及对特定产业的保护等。同时,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问题时,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答复和积极配合,这也体现了海关与发证机构在许可证管理方面的协同关系。
数据核对与反馈:海关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中的数据核对与反馈工作也非常重要。发证机构需要按照商务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传送发证数据,以保证经营者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海关在核查后会反馈相关数据,发证机构需要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这种数据的交互有助于提高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防止许可证的滥用或违规使用。
海关不能直接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是由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等相关商务部门负责。这些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具体的货物目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然后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海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据进出口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验放,执行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而不是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本身。
在中国:
进口许可证方面:
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进口的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经营者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如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及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口货物属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者有其他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当提供商务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为“一批一证”,特殊情况可实行“非一批一证”并在备注栏注明。申请符合要求的,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等一系列规定。
出口许可证方面:
国家对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委托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国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发证机构包括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部分副省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指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年度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相关材料,如加盖经营者公章(含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电子钥匙绑定的经营者电子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批准文件(实行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交)、出口合同、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等。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委托范围受理经营者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并核验相关内容,如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提交的出口批准文件是否完整有效、申请表内容与相关规定是否相符等。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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