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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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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水溶肥备案相关规定水溶肥备案是肥料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规定,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
水溶肥备案是肥料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规定,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于水溶肥的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等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溶肥等肥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相应要求。
为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其中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等。目前已进入登记办理流程尚未取得登记的肥料登记申请,办理流程自动终止。申请人可与受理机构联系,取回已提交的申请资料。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
国务院下发相关决定,对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7类肥料的登记取消许可,改为备案。这意味着水溶肥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从登记许可转变为备案管理。但备案与生产许可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备案主要是对产品信息的登记和管理,而生产许可证则是对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能力的审核和许可。
国务院取消了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七类肥料的登记许可,改为备案。对于已备案的水溶肥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需要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和相关法规要求来确定。一般来说,在符合相关生产条件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已备案的水溶肥可能仍需要生产许可证,但具体情况还需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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