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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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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果酒生产资质的要求果酒生产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
果酒生产资质有着严格的要求。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条件应满足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相关规定。
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原料处理设备(如破碎机、压榨机、输送泵)、发酵设备(如控温发酵罐)、贮酒设备(如贮酒罐、输送泵)、过滤设备(如硅藻土过滤机、板框过滤机等)、冷冻设备(如冷冻机、隔热罐或速冻机)、杀菌系统(如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除菌设备(如杀菌设备或除菌过滤设备)、灌装设备(如半自动或自动洗瓶机、自动装酒机)。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是食用级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有采购的原辅材料必须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酿酒原料葡萄或其他水果应新鲜,无霉变腐、无夹杂物、无药害、无病害、无污染。
办理果酒生产许可证,需要明确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有所不同: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 );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
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
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
关键控制环节包括原材料的质量、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稳定性处理、调配。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微生物超标。
必备的生产资源包括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生产场所要符合相关规定,生产设备有原料处理设备、发酵设备、贮酒设备、过滤设备、冷冻设备、杀菌系统、除菌设备、灌装设备等。
产品相关标准包括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T15037-1994《葡萄酒》、QB/T1982-1994《山葡萄酒》、QB/T1983-1994《山楂酒》、QB/T2027-1994《猕猴桃酒》等。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分析天平、干燥箱、计量容器、具塞三角瓶、滴定管、移液管、酒精计、密度计、阿贝折射仪等。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包括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等。
目前,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负责酒类产品的宏观指引,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酒类产品的具体监管等工作;而中国酒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也会主动承担行业自律、协调、监督等职能。
在酒类的生产管理方面,生产酒类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明确规定了办理生产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企业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具体申请类别应符合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要求。为规范酒类产品的生产范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酒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各细则明确了相应酒类的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等方面。各类酒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 5 年,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申请生产许可延续。
在酒类的经营管理方面,国家对于酒类的经营管理,近些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16年11月,《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18年2月,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了《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此,国家层面结束了对酒类经营的特殊管理,开始遵循一般食品的经营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 202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明确规定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目前,各地区酒类(成品酒)经营企业不用再办理经营许可,只需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食品经营备案即可进行预包装酒类的经营。但需要注意,各地方监管存在差异性,目前有部分城市对酒类经营有特殊要求。例如,上海地区销售酒类(成品酒)的企业需先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然后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除预包装的酒(成品酒)外,还有一类是散装酒。目前销售散装酒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需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对于网络销售酒类产品,需遵守网络经营相关管理规定。
目前关于不同地区果酒生产资质的差异方面,尚未有明确且系统的详细报道和研究。但可以推测,不同地区可能在生产场所的具体要求、环保标准、地方特色果酒的特殊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果酒生产企业的选址有特定的规划要求,或者对于当地特色水果酿造的果酒有特殊的扶持政策或质量标准。
果酒生产资质的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生产场所和设备要符合要求,如具备相应的加工、贮存、灌装等场所,以及必备的生产设备。
生产流程要规范,包括原料处理、发酵、贮存、调配、灌装等环节。
对原材料的质量有严格把控,确保水果新鲜、无病害等。
在产品质量方面,要符合QB/T 5476-2020《果酒通用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包括感官要求(如色泽、香气、滋味等)、理化指标(如酒精度、总糖、总酸等)、食品安全要求(符合GB 275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
在生产过程中要对关键控制环节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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