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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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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业资质证书借用委托的相关规定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借用委托是被严格禁止的。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住房...
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借用委托是被严格禁止的。根据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着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同时,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建筑业资质证书借用委托存在诸多风险。从民事法律责任的方面来看,出借资质、借取资质和挂靠资质之间关系密切,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一旦出现楼房坍塌、桥梁倒塌等重大质量问题,都会引发建筑工程五方主体的责任追究,也不少见质量问题的刑事追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常见的借用挂靠资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模式:并了解工程的性质和资质要求。由该承包人寻找具有承包此类工程资质的建筑企业,并与该企业签订资质借用挂靠的内部协议,协议中对于挂靠的时间,正式施工合同的签订,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竣工决算,管理费比例及扣除,各方的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由被挂靠的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正式的建筑施工合同,而由挂靠资质的施工人负责具体的施工。待工程竣工后,由被挂靠企业代表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并在扣除管理费后支付工程款给实际承包人。
在过往的案例中,以代为挂靠证书获取建筑企业资质的委托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例如,2016 年 3 月 23 日,北京国电杰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云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国电杰顺公司委托云朗管理公司代为挂靠证书获取建筑企业资质,最终该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
又如甲公司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测与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关乎整体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求相关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机构必须聘用有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本案中,涉案协议约定甲公司收到受聘者相关个人资料的同时,即视为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协议且为受聘者缴纳社保,表面上看来确实是雇佣了人才为企业服务,实现“人证合一”,但这种行为依然是不被允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通过挂证取得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虽然形式上满足了资质要求,但是其实际设计施工能力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承揽的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问题,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的安全利益。在建筑行业中,各种挂靠、挂证行为已司空见惯,在某些案例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认为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有何问题,国电杰顺公司还诉至法院要求云朗管理公司返还代理费,而云朗管理公司也反诉国电杰顺公司要求继续支付代理费。对这种已形成灰色利益链的“行业惯例”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性评价。尽管虽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中达成了和解,国电杰顺公司申请撤诉,云朗管理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但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准许,而是通过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导向作用,彰显了资格证书挂靠无效的法律规则。
要规范建筑业资质证书借用委托行为,住建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北京高院解答》也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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