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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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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播电视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规定广播电视许可证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广播电视许可证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同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许可证转让的流程大致如下: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接受人应检查申请材料,并在现场作出接受决定。材料完整,格式标准,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接受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接受通知书。
审批:
领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时间法定办结时限通常为 20 个工作日。
在广播电视许可证转让过程中,有以下重要事项需要注意:
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月报、季报和年报。新领取证书 3 个月后可登陆报送系统报送季报;报送时间分别为月报次月 10 日前,季报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12 月 15 日前申报,年报次年的 1 月或 2 月份报送。
及时处理变更:发生变更时证书变更完成后应在系统内同步进行信息的修改。
逾期未报处理:季报分别在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12 月 15 日前填报。过了截止日期后系统锁定不能上报。逾期未报可在系统里填报数据后截图或写漏报说明,15 号后不再接收任何说明。拒报、迟报、漏报的单位依据《统计法》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下为一些成功的广播电视许可证转让案例:
2012 年 5 月 30 日,省广播电视总台下属的龟山电视塔三年广告经营权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成功竞价转让,挂牌价 360 万元,8 家广告公司通过 122 轮激烈电子竞价,最终以 710 万元成交,增值 350 万元,增值率高达 %。
2012 年 12 月初,湖北长江广电传媒集团将电视经济、综合、公共、教育、体育五频道 2013 年度的部分广告时段经营代理权委托华中文交所公开挂牌转让。最终,北京润海在线广告有限公司成功受让。
广播电视许可证转让存在一定风险。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许可证,违反规定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导致受让方对许可证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评估不准确。政策的变动也可能影响许可证的价值和使用范围。例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8 号中关于部门规章的修改可能对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产生影响。同时,增加了转让的不确定性。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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