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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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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工业化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定义与内涵工业化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
工业化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对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实行的一种许可制度。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够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来保证的工业产品,或者是那些质量安全不能通过认证认可制度有效保证的产品,例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等。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如果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新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如果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还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也要一并提交。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如果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核查人员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并且要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同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送达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这是工业化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它规定了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且详细列出了需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类型,如乳制品、肉制品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等。同时,条例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流程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企业、各级主管部门、检验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此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它进一步细化了生产许可证管理中的各项工作,例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等内容。它还对生产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和要求进行了规范,保障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还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等,对生产许可证在特定情况下的注销程序等进行规范,以确保整个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企业需要持续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时的各项条件,如企业有营业执照;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等。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除了要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外,还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以及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等进行续证申请。
基本上会遵循初次申请时的审核流程,包括对企业的审查(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等环节,由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准予续证。如果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如果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将面临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风险,无法进行续证。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4类,如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等。
在之前的调整中,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操作,反映出管理目录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调整的特点。这些调整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产品准入管理和源头治理,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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