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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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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县卫生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办理县卫生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办理县卫生许可证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公共场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县卫生许可证的办理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了解卫生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准备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
接受现场检查
等待审批结果
领取卫生许可证
办理县卫生许可证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这是申请的核心文件,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用于确认负责人的身份和责任。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以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办理时需提供),若您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公共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用于展示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证,证明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姓名,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包括《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如有)。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提供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机构提供)。
一般情况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工作效率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例如,在固镇县,承诺办结时限为2个工作日。
在办理县卫生许可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
对审批结果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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