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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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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的申请条件申请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建筑工...
申请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资产: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25 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 3 个月社保。
办理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的流程如下: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社保和银行开户。
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登录当地的政务服务网 ,然后注册法人账号。进入劳务备案的入口,根据备案的要求,将所有的申请材料 上传。
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示。
公示完成后,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配备 2 名 A 类证书人员和 2 名 C 类证书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资质办理完成后,还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
关于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的有效期: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换领证书,按《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24〕55 号)执行。
已换领 1 年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14〕159 号)要求,申请延续 5 年期资质证书,重点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配备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社保情况。
维护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申报单位在申请资质审批过程中,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 号)文件要求,确认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填报完整后申报。申报单位应加强企业和个人“三库一平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企业在取得资质后一个月内,其相关技术工人、职称工人或建造师等离岗人数合计超过申报资质所报的人数的 50%的,将列入重点核查及诚信扣分对象,并在 3 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含同一法人)新申办的资质审批件。
审批事中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对于通过加快审批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特别是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涉嫌挂证行为等列入重点核查对象的企业,加大动态核查力度,发现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以 1 年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并纳入企业“ ”等社会信用记录。
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的“三升二”资质企业,以及资质有效期在年资质期内到期的企业,应将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以“一季一报一更新”的形式,每季度末 5 个工作内报送至属地住建管理局。当资质到期后,不得继续承揽工程。
对不满足注册人员标准要求需限期整改的企业,在企业整改完成后 2 个月内,若再次发现注册人员仍不满足标准要求,将纳入重点监管,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对在资质动态核查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下“建设市场资质动态核查管理”整改范围的企业,整改实际完成时限滞后于整改要求时限的,在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须核查企业注册人员 3 个月社保。
以下是与韶关劳务建筑资质三级相关的政策法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三库一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1742 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2014〕15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韶市建字〔2024〕69 号)。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韶府规〔2024〕4 号)。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修改建立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韶市建字【2020】226 号)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 1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9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11 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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