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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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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非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税务规定非办学许可证本身的转让通常不涉及直接的税务问题。因为办学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具有财产属性,其转让不符...
非办学许可证本身的转让通常不涉及直接的税务问题。因为办学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具有财产属性,其转让不符合税收的课税对象。如果在非办学许可证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相关资产或经营权的转让,可能会产生税务问题。例如,民办学校经营权的转让,可能会引发相关的税收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公办学校的主要经费正好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自然符合法定的免税条件。而对于民办学校,情况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转让内容和交易情况来确定税务处理方式。
在徐州开发区新未来教育服务中心与睢宁县北方英汉双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单位违反《民促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禁止买卖办学许可证,徐州中院认为:“涉案《民办学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为北方学校和新未来教育中心,合同约定的……”。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权利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有所不同。例如,有的案例支持转让协议效力,认为合同实质为转移办学经营权利,而非买卖办学许可证的情形;而有的案例最高院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否认协议效力。
目前,针对非办学许可证转让交税的政策解读相对较少。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主要分为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盈利性质的民办企业类和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盈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类。对于这两类民办教育机构在相关资产或经营权转让时的税务处理,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综合判断。
非办学许可证本身的转让不直接产生税务问题,关键在于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产或经营权的处理。例如,在某些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可以通过变更手续由变更后的举办者继续使用,原学校可以由变更后的举办者继续经营。但具体的税务处理仍需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016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五十四条和2021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均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认可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给了举办者退出民办学校的机会,也对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规范。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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