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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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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申请条件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如下:企业资产方面,净资产需达到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方...
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如下:
企业资产方面,净资产需达到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方面:
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4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且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需先登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办事大厅”在“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业务信息,将所需上报资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按企业资质管理权属关系进行申报。该业务在系统上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自动受理,企业自行在系统打印受理通知单。
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大厅-公示公告、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电子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的工程范围包括: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1500 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补充信息
关于资质证书的换领和延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 1 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 1 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5 年有效期或 1 年有效期。申请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 1 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关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其他说明:
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
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备注: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除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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