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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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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液体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液体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申请提出:申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液体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对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而对于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设立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技术评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会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例如是否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等条件。
审核决定:根据评审结果,相关部门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于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方面:必须有与生产液体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厂房要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布局合理,有足够的空间用于生产操作、原料储存、成品存放等。设备要满足液体饲料生产的特定需求,例如具备合适的搅拌、混合、灌装等设备,并且设备的性能、精度等要符合相关标准。仓储设施要能够保证原料和成品的质量不受损,如对于一些易变质的原料或成品要有相应的保鲜、防潮、防虫等措施。
人员配备方面:需要有与生产液体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例如熟悉液体饲料的配方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知识。技术人员可能需要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且要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等专业知识,还可能需要通过现场考核等方式来证明其能力。
质量检验相关方面:要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内部的质量检验机构要能够对液体饲料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如营养成分、卫生指标等。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测技能和资质,设施要齐全且符合检测要求,例如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同时,要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涵盖从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到成品出厂的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生产环境与污染防治方面: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生产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的环境卫生标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对液体饲料造成污染。并且要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进行合理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这是液体饲料生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依据。该条例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例如,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人员、设备、质量控制等方面;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处罚等。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其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此办法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的。它详细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核发、变更、注销等事项,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例如规定了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部门、申请流程、申请条件等内容。在生产许可的申请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饲料(如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等)生产企业的申请流程和受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饲料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企业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的报告义务等内容,以确保液体饲料生产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生产活动。
液体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根据饲料类型有所不同。对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而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在审批过程中,各级部门各司其职,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通过层层评审和审核来确保生产企业符合相关要求。
液体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如果企业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续展申请,或者在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液体饲料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如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等。
违法取得许可证情况:如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生产规定情况: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液体饲料的,可能会导致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企业必须按照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生产活动,一旦超出范围,就违反了相关规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液体饲料的,也会被吊销许可证。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续展申请,以保证生产的合法性。
其他违规行为:如果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如生产条件发生严重变化,不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且未及时整改;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对动物健康或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情况,也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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