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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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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施工无资质挂靠的定 表现形式施工无资质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
施工无资质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无资质挂靠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于被挂靠企业:
建筑施工合同可能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无效工程施工合同给建设方即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对挂靠企业的劳动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
对于挂靠人:
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
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实务中,挂靠法律关系的认定应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以下情况一般认定为挂靠:
假借内部承包名义,但没有人员聘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办公场所是各自独立的。
挂靠协议签订后,挂靠人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没有挂靠协议的情况下,挂靠人以被挂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挂靠人,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无实质参与工程管理,各自财务独立的。
以下是一个关于施工无资质挂靠的典型案例:
在某建设工程中,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代表协胜公司(承包人)与恒兴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张民生(受张雄明委托)与协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张雄明组织施工,并承担最终盈亏,协胜公司收取管理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在挂靠合同内部,被挂靠人仅收取固定比例挂靠费,从发包人处承揽工程的最终风险、收益均归属挂靠人。此种收益,包括以被挂靠人名义从发包人处取得的工程款,故挂靠人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将其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转付挂靠人;此种风险,亦包括无法从发包人处取得工程款的风险,故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无权依据挂靠合同,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折价款。
为防范施工无资质挂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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