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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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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设检测单位资质办理全流程一、建设检测单位资质办理流程收件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
对申请单位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进行实地核查。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制证发证
人员要求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
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
设备要求
配备符合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场地要求
有固定的检测场所,场所的面积、布局应符合检测工作的需要。
检测场所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质量管理要求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具备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业绩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
对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
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为检测机构资质办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严格按照资质标准配备人员、设备和场地。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
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办理策略。
在办理过程中,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为提高资质认定在评审实施环节的一致性水平,降低因不同专家、不同行业等因素导致评价结果不统一的风险,确保评审环节关键技术的稳定性,进而确保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结果的可靠性,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精心筹划、认真组织、积极实施,对北京市在资质认定评审过程中存在的对《评审准则》理解不统一、认知存分歧、机构有困惑的问题,通过近一年半的跟踪研究、收集汇总、深度分析, 37 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的案例,将其汇编成册。这些案例涵盖了人员、设备、场地、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对每个问题通过“场景描述/问题描述”“条款判断及原因分析”“符合要求的行为和做法以及建议”板块予以解读,为建设检测单位资质办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人员资质不符合标准。
设备未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
解决办法
仔细对照办理要求,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招聘或培训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
及时对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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