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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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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部门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部门有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部门根据不同的资质等级和地区有所不同。住房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部门根据不同的资质等级和地区有所不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如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资质的审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和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业、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等资质的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等的审批。
不同的申请部门对企业资质申请有不同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核企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等。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的资质进行审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对企业申报的资质进行审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
准备营业执照:申请资质前,建筑企业必须先注册好公司,领到营业执照,登录建委网站,注册企业用户。
填写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卷宗:按照资质等级标准,准备好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料,比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一般包括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证明。
递交资质申请:网上材料齐全,打印出来,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接受现场核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人员、企业资产、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符合资质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上报市建管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
进行公示:市建管处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公示之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并等待领取证书;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建管局,在资质核准后等待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不同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部门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将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不同地区对于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时间等方面也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可能会遇到以下常见问题:
企业信息变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证书遗失补办:企业遗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持相关材料,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办理。
跨省变更: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经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企业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补充信息
资质证书有效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资质证书的延续: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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