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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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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廊坊食品许可证办理的基本要求食品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对于食品销售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
食品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对于食品销售者,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检测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厂房周围无污染源,厂房设计合理。
具备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是企标。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质量检验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办理廊坊食品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对于食品销售类:
《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申请材料及相应的申请文书。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承诺书》。
对于食品生产类: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检测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厂房周围无污染源,厂房设计合理。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是企标。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前期进行以上准备和整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可参考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
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注册和备案文件。
廊坊食品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对于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食品许可证的办理时间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从提交申请到获得许可证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可能受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批部门的工作效率等因素的影响。
在办理廊坊食品许可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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