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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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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广东检测资质管理行政许可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需按照要求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一式三份;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取得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三类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检测人员的任职文件(凭证)、身份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复印件;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与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对应的典型检测试验报告一份(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提供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桩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提供正式桩基检测试验报告)。
与所申请增类增项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增类增项要求的相应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书)、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增加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的复印件;
增加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增加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的复印件;
与增加检测项目对应的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
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登陆广东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办事一站式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检测机构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出具意见(在省工商注册的检测机构可直接申报);
检测机构向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核;
省建设厅将审查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在收到申请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审查结果。
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10月31日为初次受理时间,初次受理将按地区分批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11月1日后将正常受理。
受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
联系电话:020-*。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该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一条明确了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旨在规范广东省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二条指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强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明确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通过上述规定和程序,广东省力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检测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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