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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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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培训机构教育资质转让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根据相关法律...
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有着法定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且申请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在接手教育机构时,要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和手续,确保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同时,要了解原机构的财务状况、
案例一:武女士与李某的培训机构转让纠纷
武女士结识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李某称其名下拥有两家少儿培训机构,皆生源不断,运营良好,现因私人原因想找人转手。武女士最终与李某签订了两个培训机构的《转让协议》,支付了20余万元的转让费。后武女士发现其接手的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培训机构也并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武女士诉讼请求。武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武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并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法院认为,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该违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两个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益,其可转让该权益,武女士在接手后亦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办学许可证。据此,李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于转让方(“卖方”)的风险:
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的风险。
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的风险: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对受让方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即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明确办学许可证不能转让,需要重新办理。
严格按照教育机构变更登记的流程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
对于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要分别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财务审计报告、移交问题的合约等。
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有疑问或不确定的事项,及时咨询当地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确保变更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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