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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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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周浦卫生许可证办理地点周浦办理卫生许可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综合窗口...
周浦办理卫生许可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综合窗口
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政务服务中心惠南分中心1-13号综合窗口
周浦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部门是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
周浦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
到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卫生局受理申请。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勘验。
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的,卫生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申请人登入“一网通办”, 。
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
登入方式:
个体申请人,选择“个人登入”:
途径一:手机下载随申办市民云APP,打开APP,点击右上角扫描二维码登录。
途径二:支付宝、微信登入。
途径三:注册网站账户、密码。
企业申请人,选择“法人登入”,插入法人一证通,输入密码后登入。第一次用U-KEY登录的电脑,会弹出下载“协卡助手”的提示,大家下载好完成安装。
登入成功后,点击“搜一下”按钮。
选择所需办理的具体事项,点击“立即办理”按钮。
办理周浦卫生许可证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标明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各功能间名称、尺寸、面积等)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及设备清单(标明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包括《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姓名,卫生管理档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清洗、消毒卫生设施、设备清单(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提供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游泳池项目的单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记录和医务人员资质证件(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聘用证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报告、清洗机构出具的清洗记录与清洗影像资料。
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按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须进行消防验收的机构提供)。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对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并自审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许可证。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同时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新证)。对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至第七项材料。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换发卫生许可证。变更换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并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
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指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为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顺延四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并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
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许可证原件以及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补发)。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并在批准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卫生许可证,并制作电子证照。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制作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撤销的行政许可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本市成立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督导和质量控制,并定期公布质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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