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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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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合肥建筑工程资质转包的定 相关法规建筑工程资质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
建筑工程资质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在合肥,相关法规对建筑工程资质转包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办法。同时,《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也对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为进行了规范,强调了合法分包的条件和要求。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建筑工程资质转包案例:
A公司将某工程发包给具有一级施工资质的B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暂估价款为1亿。B公司承包后,又与具有三级施工资质的C公司签订了转包协议,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工程暂估价款为8000万。C公司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后被A公司通知停工,已经建设的部分工程均验收合格。A公司将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
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确认B公司与C公司转包合同无效。
B公司赔偿A公司各项损失合计7500万,C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主旨为: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构成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鉴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宜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分包合同无效,也不能基于合同关系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法将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第三人的资质等级据实计算工程款。
法院主要观点: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B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C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第28条和《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无效合同。A公司提起的诉讼为建设工程合同之诉,而C公司并非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的当事人,C公司也未在本案中提出任何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宜直接认定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C公司,应当按照C公司的资质等级计算工程款,而不应当按照B公司的资质等级计算工程款,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一般原则。
A公司未能提交其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而且由于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图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供应不及时等是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因此A公司所提出的因工期延误遭受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C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为了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资质转包等违法行为,合肥采取了一系列的查处与惩罚措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相关文件,如《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查处流程。
同时,安徽省还制定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如《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对全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分类采取整改、通报、立案查处等处理措施,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发现的转包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
完善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并规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建筑企业应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自觉抵制转包等违法行为。
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强化信息化管理
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转包等异常行为。
建立建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公示,对有转包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记录和惩戒。
破坏市场秩序
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损害行业形象
阻碍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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