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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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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肥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化肥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
化肥生产需要生产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同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获取化肥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信息、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质量控制系统和监测设施等。
初审: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
受理与审查: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田间试验: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
综合评审: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审批发证: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企业取得化肥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没有化肥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活动,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例如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等情况。
化肥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方式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例如,由告知承诺调整为“先核后证”审批,即企业提出申请后,审批部门应先对其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后才可发放生产许可证书,通过强化事前审查和准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涉嫌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企业,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查处,切实保障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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