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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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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分社旅行社许可证相关规定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
旅行社因业务经营需要,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经营业务许可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分社是否有旅行社许可证:
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服务门户的相关平台进行查询。
还可以通过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查询平台获取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旅行社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类:一类旅行社是指可以招徕接待外国旅游者及港澳台同胞来中国旅游、也可以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旅游的旅行社;二类旅行社可以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港澳来中国的旅游业务;而三类旅行社只能经营本国公民在国内的旅游业务。通俗一点说,一类社可以经营中国公民出、入境旅游和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的业务,二类社可以经营外国人到中国来玩的旅游业务,而三类社只能经营中国公民的国内旅游业务。一、二类社才能够称为“国际旅行社”。由于可经营的范围不同,这几类旅行社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分社的设立条件,应当符合《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出入和识认的场所,其面积和设施、设备应当满足招徕、咨询服务的需要。旅行社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不少于 30 万元的注册资本。
分社的设立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设立社所在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如果旅行社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没有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经营旅行社相关业务的,将设立社作为该案件的当事人,并处罚设立社。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如果旅行社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如无足够的资金缴纳罚款,则应由设立社承担。
为深入整治旅游市场“不合理低价游”等突出问题,营造旅游业复工复产良好的市场环境,文化和旅游部持续推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在线旅游市场,整治通过互联网开展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有力地规范了旅游市场。
分社办理旅行社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设立社在完成工商设立分社登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旅游局备案。
申请人向区 (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旅游管理组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其资质,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业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存款期限不少于 1 年,或提供提供额度不少于 20 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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