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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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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分公司借别人建筑资质的相关探讨一、分公司借建筑资质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借别人的建筑资质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
分公司借别人的建筑资质是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分公司借建筑资质会带来诸多严重的风险和后果。
合同无效风险: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如楼房坍塌、桥梁倒塌等重大事件,都会引发建筑工程五方主体的责任追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处罚风险:对于资质借给他人者,根据《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限制投标与承揽新项目风险:《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为防范分公司借建筑资质的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严格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旦出现工伤、劳动争议,被借用企业就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所以要严格选择合作对象,避免潜在风险。
明确法律责任:借用资质常见的情形包括挂靠、联营、内部假承包、将包工头聘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等。要明确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规范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单独起诉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 (被挂靠人)或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挂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发生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应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明确认定标准:各地高院对于借用资质(“挂靠”)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例如,《北京高院解答》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分公司借建筑资质签订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在某案例中,承包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原因是建筑市场资质管理严格,高等级的施工资质一般被大中型企业把持,小型企业很难申报高等级的施工资质。面对建筑市场的巨额利益诱惑,小型企业不惜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
又如,在另一起案例中,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主体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分公司借建筑资质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不存在合法的解决途径。但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借用资质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在处理工程款等问题时,应当以工程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处理诉讼时,要明确诉讼主体,如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单独起诉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 (被挂靠人)或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挂靠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或者被挂靠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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