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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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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农副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农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加强农产...
农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提供了依据。
并非所有的农副产品都需要生产许可证。对于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通常无需取得许可证。例如,新鲜采摘的水果、蔬菜、未经加工的禽畜产品等。
一些经过加工、制作等流程被归为食品的农副产品,则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比如,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国家对生产这些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明确规定了 粉、大米等粮食加工品需要生产许可证。
办理农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申请和受理: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包括对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决定:审查通过后,作出是否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农副产品可能在具体流程和要求上会有所差异。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对于农副产品分装这一环节,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农副产品分装作为一种食品生产行为,需要注册登记,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员工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完善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等。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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